(一) 目標:完成訓練能使用微導管技術及相關特材,經動脈取栓治療急性缺血性腦中風。
      (二) 訓練內容:這項訓練計劃必須包括:
      
        - 1. 急性缺血性腦中風取栓治療的適應症與禁忌症。
- 2. 急性缺血性腦中風取栓治療之臨床與技術層面了解。
- 3. 整合有關急性缺血性腦中風取栓之資訊,包括影像醫學、臨床處置與病人之照顧。
(三) 訓練時程:以至少1年為原則,包括神經血管疾病之影像診斷及基本血管攝影技巧,與實際參與病人治療操作。
      (四) 受訓人資格:
      
        - 1. 具我國神經相關專科醫師執照,經台灣腦中風學會審查認可後方可接受訓練,並於開始訓練前向台灣腦中風學會報備。
- 2. 訓練期間合乎下列條件則核發證書。審查資料:
          
            - a 參與傳統神經血管診斷個案五十例(可包含介入治療前診斷血管攝影),並登錄於學會學習護照中,且有指導醫師簽名認可。
- b 參與十例急性缺血性中風之動脈取栓報告或手術紀錄,並登錄於學會學習護照中,且有指導醫師簽名認可,每一案例只能登錄一位受訓學員。
- c 一年內參加腦中風有關血管內治療之繼續教育課程或研討會8小時以上之證明。
- d 具台灣腦中風學會會員資格,經台灣腦中風學會認可,得取得急性缺血性腦中風動脈取栓之專長證書。
 
(五) 訓練醫院認定:
      
        - 1. 已取得神經相關學會例如中華民國神經放射線醫學會或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神經介入訓練中心資格的醫院,經台灣腦中風學會認可,得取得急性缺血性腦中風動脈取栓之訓練中心資格。
- 2. 新申請訓練醫院的人員設備經驗規範:
          
            - a 醫院具有提供24小時服務之中風加護病房、CT scan、血管攝影或具血管攝影之開刀房。醫院具有正式執照台灣神經學學會專科醫師(二位以上)、社團法人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二位以上)、中風個案管理師及中華民國神經放射線專科醫師(二位以上)。
- b 醫院具有台灣腦中風學會所核定之取栓治療指導醫師認證的醫師(一位以上)
- c 在過去已執行5例以上取栓之醫院。過去未執行5例以上取栓之醫院可與其他符合資格之訓練中醫院合作訓練。受訓人員必須取得單位主管之同意及簽名。
 
- 3. 訓練醫院的動脈取栓品管規範:
- 醫院要監測和保存有關動脈取栓病例品質與技術之重要資料:
          
            - a 該病患中風發作時間、急診到院時間、急診NIHSS、靜脈溶栓時間、確認為大動脈阻塞第一時間點 (CT hyperdense MCA sign, CTA, 或MRA)、動脈穿刺時間、動脈暢通時間與程度(TICI)、次日是否有症狀性腦出血 (symptomatic ICH)。治療後監測資料要有下列時間點之modified ranking scale (mRS):出院前及治療後3個月,這些資料之監測要由訓練醫院負責登錄於病歷紀錄內。
- b 操作醫師對操作材料與技術資料要在治療報告或手術紀錄中填寫保存。
- c本辦法公告後治療之病例須落實執行。受訓醫師申請認證時要能提供上項資料列表供專長認證時審查,醫院要有記錄以便查核。
 
海外認證籌備中
 
     
	
 
 申請人需具台灣腦中風學會會員
申請人需具台灣腦中風學會會員
 申請人需具專科醫師資格
申請人需具專科醫師資格
 通過台灣腦中風學會審核委員會許可
通過台灣腦中風學會審核委員會許可
 訓練地點、訓練師資需為台灣腦中風學會認證許可
訓練地點、訓練師資需為台灣腦中風學會認證許可
 獎助金額為每月二萬及獎助期間為九個月
獎助金額為每月二萬及獎助期間為九個月
 訓練期間需完成台灣腦中風學會動脈取栓認證辦法規定之訓練項目, 並取得急性缺血性中風之動脈取栓證書
訓練期間需完成台灣腦中風學會動脈取栓認證辦法規定之訓練項目, 並取得急性缺血性中風之動脈取栓證書
 若訓練期滿, 無特殊原因未完成上列訓練項目, 台灣腦中風學會保留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助金的權力
若訓練期滿, 無特殊原因未完成上列訓練項目, 台灣腦中風學會保留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助金的權力
*獎助金將視當年度學會財務與申請者訓練狀況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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