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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風後勞工保險失能評估及失能給付

作者:柯德鑫 (埔里基督教醫院 醫師)

過去三十年來,腦中風一直是台灣十大死亡原因前三名,而且是造成成年人失能的最主要原因。在這些病患中不少人是勞工階級,必須參加勞工保險。勞工保險(簡稱勞保)是政府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而舉辦的一種社會福利保險,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勞動部設有勞工保險局(簡稱勞保局)為保險人,辦理勞保各項業務。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為被保險人。因為是一種在職保險,所以必需要實際從事勞動者才能參加勞保,享受各種勞保福利。勞保分為(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顧名思義,普通事故保險就是每一個人都可能發生的事故,而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則是因為職業因素造成,事件的發生與從事工作有直接相關,而職業病的認定更需要有因果相關性的存在。為什麼要有這樣的分類?除了給付金額不同外,其社會保險的內涵也不同。例如,普通傷病給付是一種補助費,而職業傷病給付是一種補償費。同一種傷病,若被認定是職業傷病,則其給付是普通傷病給付再加給50%(即:職業傷病給付為普通傷病給付的1.5倍)。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也是如此辦理,因此勞工都希望能被認定是職業災害,可以有比較高額的給付。而傷病及失能給付申請過程中需要醫師協助提供診斷書,醫師在開立診斷書時要非常小心,務求其正確性,如果需要說明事故發生是否因執行職務造成時,一定要謹慎求証,以免因提供了不實的診斷書而觸犯刑法215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腦中風有可能被認定是職業病嗎?當然有可能!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因此,勞工若能符合「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中工作負荷過重的認定要件,則其腦中風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病。醫療法第76條明訂醫院及診所原則上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醫師法第17條也表示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之交付。勞保失能診斷書是診斷書的一種,勞工朋友若掛了你的門診,醫師是不可以拒絕給予失能評估並開立失能診斷書的。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明確規定失能診斷書是勞工請領失能給付必備書件之一,醫院或診所應於出具失能診斷書後五日內逕寄勞保局,不需交給勞工。勞保失能種類分十二類,腦中風造成之失能原則上依第二類〝神經〞失能來評定。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及評定等級之規定日數計算之。最輕微之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第七等級為440日,最嚴重之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職業傷病造成者加給50%,因此十五等級變為45日,七等級660日,第一等級則為一千八百日。因此勞工(或家屬)常會要求醫師在評估失能狀態時寫的嚴重一點,以便有機會領得比較高的給付。更常見的情況是在接受評估時沒有完全配合,以致於醫師無法正確判斷而記錄錯誤,例如肌力(muscle power)的評估。因此,如果你認為受檢勞工沒有完全配合時,可以在失能診斷書每一個項目的最後一欄內稍作敍述,表示自己不是有意記錄錯誤,協助勞保局可以作出比較正確的失能等級認定。是否一定要以就診當日的失能狀況來評估呢?勞工若要求,醫師是可以依據以前病歷記載的狀況去作失能評估的,當然在失能診斷書上要說明是依那一天的病歷記錄而作出的失能評估。目前比較困擾的是在神經失能的判定上,若勞工確實有輕度的失能,勞保局通常會給予十三等級(給付60日,由醫學上可証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學症狀者)。因為在勞保失能給付附表上神經失能十三等殘後下一個等級就是七等殘(給付440日,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原則上七等殘是屬於中度失能,肌力一定要3分以下,才可能被判定第七等級。總而言之,醫師的責任是依病人的狀況確實反映在失能診斷書上,失能等級判定的權責在勞保局,若失能等級判定在3等殘以上(包括3等殘)時,因終身無工作能力,勞工將會被逕行退保(勞保條例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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