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8條授權規定,於日前(7月13日)發布「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依醫院整體處理緊急傷病患之能力(包括人員、設備、疾病處置能力與品質等),將醫院之緊急醫療能力分為「重度」、「中度」及「一般」三種等級。重度級及中度級之醫院,須具備急性腦中風、急性冠心症、創傷、高危險妊娠與新生兒之處置能力,而且重度級醫院為最後一線轉診後送醫院,不得再將緊急之傷病患轉出。可以想見,各醫院對衛生署預定於今年下半年度辦理之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必然十分關心。
無獨有偶,不久前英國政府對超急性(hyperacute)腦中風照護的重視,引發專家學者的議論與關切(1)。所謂超急性的腦中風照護是指中風72小時內的處置,這部分與急性缺血性腦中風血栓溶解治療有關。英國腦中風界若干專家公開呼籲,儘管rt-PA施用率的提升有待繼續努力,但是在政策方向與資源挹注上的支持,不可偏廢其他已有充分證據顯示有效的腦中風照護,例如,統整性的腦中風照護單位(organized stroke unit care),以及缺血性腦中風患者儘早開始服用阿司匹靈。 另一方面,一個可能長期以來被忽略的研究問題最近初露曙光:腦中風患者在急性期的照護之後,肢體的功能程度(functional status)是否與長期預後有關?去年因為研究需要,我和Duke大學Dr David Matchar到處搜尋這方面的文獻與資訊,打擾了好幾位與Dr. Matchar熟識的美國腦中風研究專家,還是無跡可循。後來心血來潮,寫信請教Dr. Peter Sandercock,果然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功夫!Sandercock教授提醒我刊載在BMJ上新出爐不久的文章(2),他是共同作者之一。 這篇研究彙整英國三個世代研究(Oxfordshire,Lothian,以及International Stroke Trial-I [IST-1])的長期追蹤資料,最長的追蹤期是19年。研究發現,對缺血性腦中風倖存6個月以上的患者來說,中風6個月後的肢體功能狀況是長期存活的獨立預測因子。其次,這個研究團隊進一步發現(3),中風6個月後的肢體功能狀況非獨立者,相較獨立者,更有可能死於腦中風相關原因(Odds Ratio, 2.0)。針對肢體的功能情況,Oxfordshire與Lothian這二個世代係以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來評估,評分0~2者視為可以獨立活動(functionally dependent)。臨床試驗IST-1沒有進行mRS評估,而是詢問病患過去二週的日常生活是否需要他人協助,若可以完全自理,則視為可以獨立活動。 一般說來,影響中風病患存活率的可能因素很多,包括性別、診斷年齡、其他共存疾病(如,心房顫動(atrial fibrillation))、腦中風類型(subtype)、中風嚴重度,以及治療方式等。這個新的研究發現提醒我們,腦中風的照護,除了超急性期與急性期要用心外,急性期之後的積極復健與疾病治療以促進獨立生活的能力一樣不容忽視。誠如一位讀者的回應意見所指出:以往的政策經常失衡,強調「十分重要」的急性腦中風治療,但忽略「一樣重要」的急性期過後之後續照護(4)。 最近中研院提出的《醫療保健政策建議書》中提到,「過去政府在進行健康投資或健保資源的配置決策時,並未依循一個合理、客觀的機制,未來應該編列預算委託專業機構建立與民眾健康相關的基本資料,如國人的疾病型態(pattern of disease)、疾病負擔(burden of disease)以及降低疾病負擔所要花費的醫療支出等,並且定期更新。」簡單來講,這是實證醫學之精神的確實落實。期許關心腦中風照護的專家學者,除了持續關心急性腦中風的治療外,宜一起繼續努力,齊心戮力腦中風的二度預防,以及中風病患的長期照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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