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栓溶解劑recombinant tissue-type plasminogen activator (rt-PA)已普遍被用來治療急性缺血性中風病患。然而依照台灣中風學會的中風治療防治指引,目前使用rt-PA來治療中風需要家屬簽署同意書,表示醫師在執行此治療前需告知病患及家屬有關血栓溶解治療的好處、壞處、有無其他可代替的治療方法,等病患或家屬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才注射此藥物。這是尊重病患自主權的表現,亦為倫理上所必需(1,2)。然而目前社會上並非只有醫師知道可用血栓溶解劑來治療急性中風,要不要使用血栓溶解劑也非醫師決定了就算。根據中風治療指引有些病患並不適合此治療,但病患或家屬無視醫師的說明及警告,堅持使用血栓溶解劑。在這種情況下醫師應該拒絕還是遵照家屬要求,常令第一線醫師感到非常困擾。有鑑於此,嘉義基督教醫院乃舉辦了一場中風病患血栓溶解治療之倫理討論會。與會人員有本院所有神經科醫師、倫理委員會委員、倫理組培訓醫師及一位律師。會中共提出四個病例來討論,其病史如下。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這四位病患皆有一或兩個條件不適合注射rt-PA。前三位家屬堅持注射rt-PA,其中兩位接受治療的病患皆發生腦出血,沒注射的那位一樣也有腦出血。第四位選擇保守治療。不管使用那種治療方式,結果都不好。 目前還有一個新發展使得情況更加複雜:2008年發表之研究證實在發病後4.5小時內施打rt-PA仍可改善預後(3)。在有更多證據能讓衛生署及健保局修訂血栓溶解治療之適應症及給付規範前,勢必還有一段不短的時間,而在網路資訊發達的年代,可能有更多的家屬要求自費施打rt-PA。但是一旦發生腦出血併發症,醫師恐怕難逃off-label use的法律責任。 會中蔡律師以法律的觀點分析,病人不符合治療指引時,醫師即不該執行該項治療。他認為病患或其家屬如不願接受醫院提供的治療方式,應建議病患另請高明。然而此點在執行面上有實際的困難,如不照家屬的意見,發生問題時醫師可能會有麻煩。故蔡律師認為應多溝通,才能減少糾紛。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可以請其他家屬來幫忙溝通,也可請倫理委員會來評估是否應執行此項治療。然而血栓溶解治療有三小時的限制,此法緩不濟急,無法解決我們的困境。醫學倫理日益受重視,依照自主原則,病人有權利知道疾病的治療方式之優缺點,及其可能的代替方案,並有權選擇治療方式,甚至選擇不治療。然而中風病患,尤其是嚴重者,往往沒有能力執行知情同意這樣複雜的行為,其他家屬所做的決定,如與治療指引不符合時,醫師應儘量溝通,使其接受我們的意見(4)。 然而我們認為仍有下列問題未解決:
針對這些問題,期待醫界與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有更多的重視與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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