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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藥害救濟法修正案談適應症外使用阿斯匹靈

作者:溫軒琳/張谷州 (高雄長庚醫院藥劑科藥師/高雄長庚醫院神經內科系腦血管科主治醫師)

2011年4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藥害救濟法修正案,修法新增但書,只要醫師用藥符合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就適用藥害救濟條件。

用藥安全是減少治療副作用很重要的一點,一直被強調,然而醫護人員甚少主動通報藥物不良反應。理論上,藥物治療仿單(basic product information)記載原則為:1%以上的副作用-列入警語,0.1%以上的副作用-列入說明。

2011年4月藥害救濟法修正案問世,由立法委員特別舉出的例子,帶出醫界的一個盲點:阿斯匹靈原始開發來治療疼痛,後來大量醫學研究證實低劑量阿斯匹靈可預防心腦血管疾病,但開發藥廠並未依照規定申請藥證,也就是阿斯匹靈可預防心腦血管疾病這個治療是鐵一般的最高級科學證據,然而依藥物管理相關的法案判定屬於「適應症外使用藥品(off-label use)」;台灣藥害救濟法修正案通過後,未來心腦血管病患只要依照醫師指示服用阿斯匹靈,醫師開藥符合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吃出問題就適用藥害救濟條件,都可依法要求藥害救濟。

只是,阿斯匹靈就是會跟腸胃道不適相關甚至腸胃潰瘍出血達到6-31%,而根據Lancet. 1996 Nov 16;348:1329-39及Lancet. 2009 Dec 12;374:1967-74兩大研究顯示,每年出血率約2.6%(含:胃腸不適或出血,或腦出血);所有大型藥物研究顯示阿斯匹靈出血比例都超過1%,應屬常見不良反應,服用阿斯匹靈後發生出血是否能申請藥害救濟,法律條文相同,見解常有不同,裁判時又常有心證考量,爭議可能難以避免。

預期,因為阿斯匹靈使用量大,且腦血管疾病病人年紀又大,一定會發生病人使用後出血的不良反應,因而產生申請藥害的可能案例。所有的醫療人員,可善加利用各醫院安全通報:藥品不良反應提報系統,反應任何不良副作用,藉由各醫院藥事人員長期持續的監測異常增加的不良副作用,可協助醫師維護病人用藥安全。

當然,慎選病人,盡可能確認是缺血性疾病診斷後再使用阿斯匹靈;隨時注意出血的徵候,減少任何可能的出血危險才是主動保護病人安全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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