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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滿十年了!回頭看看IV rt-PA治療缺血性腦中風的規定(之一)

作者:張谷州 (高雄長庚醫院神經內科系腦血管科主治醫師)

經靜脈注射(IV)血栓溶解劑:栓體舒注射液(recombinant tissue plasminogen activator, rt-PA, Actilyse)治療缺血性腦中風的使用建議,以2002年11月台灣衛生署核准的藥物基本資料(basic product information, BPI)使用說明為限。為了減少可能的治療後腦出血的併發症,使用這類藥物治療缺血性腦中風應遵守衛生署使用建議,並參酌台灣腦中風學會共識建議謹慎實施。當基於良善原則在病人危急狀態下進行的非適應症使用時,則應由治療醫師及病人或家屬詳細討論後,在瞭解可能的好處及壞處後謹慎施行。

此類藥物在治療缺血性腦中風時,應由熟悉治療缺血性腦中風並了解血栓溶解劑的醫師使用。IV rt-PA 的BPI是仿照臨床試驗研究架構的使用建議,雖然嚴格的藥物使用時機限制,會減少適用的時機,但是最有可能如同該臨床試驗一樣,顯示出預期的正向結果。

此類藥物的3小時內開始的治療適應症,都是依據1996年美國National Institute of Neurological Disorders and Stroke (NINDS) rt-PA Stroke Trial Part A及Part B:以每公斤0.9 mg的劑量在病發3小時內開始治療的結果。歐洲的兩個IV rt-PA臨床試驗European Cooperative Acute Stroke Study (ECASS) I,在較高的每公斤1.1mg的劑量,在病發6小時內開始治療的結果;以及;ECASS II在每公斤0.9mg的劑量,在病發6小時內開始治療的結果,都未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有負面作用的產生;美國Alteplase ThromboLysis for Acute Noninterventional Therapy in Ischemic Stroke study無法有機會證實每公斤0.9mg的劑量延長治療時間到腦中風後5小時的可能。目前為止,其他的IV rt-PA 腦中風試驗均未能成功。2008年日本及2010年台灣的IV rt-PA使用經驗為實務經驗分析,因為研究設計非為尋找藥物劑量的前瞻式研究,無法使用於藥物適應症更改。

1997年,美國核准IV rt-PA治療急性缺血性腦中風。2002年9月,歐盟加上諸多限制而修正通過IV rt-PA 治療3小時內的腦中風。因合乎台灣衛生署藥物使用規範,2002年11月台灣衛生署核准新增適應症仿照歐盟適應症使用。2004年台灣中央健保局給付使用規定(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15321_1_藥品給付規定條文.doc 201006擷取) 附表二-B全民健康保險使用r-TPA(Actilyse)申報表(急性缺血性腦中風病患用),及附表二-C 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之血栓溶解治療檢查表為現今台灣醫界使用IV rt-PA最直接的文字規定。

回顧過去,就要滿十年了!針對IV rt-PA各項使用規定,提出七點討論:

  1. 使用方法
    使用IV rt-PA應在具監視其使用之設備下,由具使用血栓溶解劑經驗的醫師使用之。如同其他的血栓溶解劑,建議應在具備標準心肺復甦設備及藥物的情形下投與。IV rt-PA 治療腦中風首先要注意的是使用時間的限制:適應症必需是症狀出現後3小時內的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之血栓溶解。治療急性缺血性腦中風時必須由受過神經科訓練且有經驗的醫師治療,而且,只限於具適當評估及處理顱內出血設施的場所使用。

    依據衛生署的BPI,使用劑量建議為每公斤體重0.9公絲;總劑量的10%為起始劑量,以靜脈注射(bolus)投與1分鐘。其餘90%的劑量輸注(infusion)60分鐘。總劑量勿超過90公絲。

    IV rt-PA併用heparin及aspirin的安全性及療效尚未有充分的研究。因此,在IV rt-PA治療的最初24小時內,應避免投與aspirin或heparin靜脈給藥。若使用heparin是為其他適應症(例如預防深部靜脈血栓)時,皮下投與劑量不可超過每天10000單位。
     
  2. 預期療效
    美國的兩個研究NINDS rt-PA Stroke Trial顯示,與安慰劑相較,接受本藥治療有較高比例的病人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未喪失功能或僅有極微的失能)。在另外兩個歐洲的研究及另一美國的研究未證實這些發現,然而在這三個研究中,大部分的病人並未於腦中風發作的3小時內接受治療;針對在腦中風發作3小時內接受治療的病人所做的變異性分析(meta-analysis)則證實IV rt-PA具有利的影響。

    本藥與安慰劑相較,病人獲得良好之復原的風險差異是14.9% (CI95 %介於 8.1 %至21.7%),雖然發生嚴重及致死性顱內出血的危險性增加。根據此數據未能獲得治療對死亡之影響的確切結論。儘管如此,整體而言,有關IV rt-PA之利益/風險,如能先考量所載之注意事項而在腦中風發作的3小時內給予IV rt-PA治療,被認為是有益的。

    對全部的臨床數據所做的變異性分析顯示,本藥對於症狀發作3小時後(3至6小時)之病人的療效不如症狀發作3小時內之病人,由於後者的危險性較高,因此在超過發作的0至3小時範圍給予IV rt-PA,其利益/風險比值呈現不利。
    治療急性缺血性腦中風的效果。
     
  3. 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使用禁忌症
    為了減少出血的危險性,使用IV rt-PA前,要確認病人合適治療。確認合適的方式應以排除BPI上的治療禁忌症為首先考量。

    特別要說明不同於美國及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建議的規定:下列的情況增列為禁忌症,在歐盟及台灣不使用IV rt-PA治療:1)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Stroke Scale (NIHSS) 25分以上嚴重之腦中風,2)症狀已迅速改善或輕微者,3)適當之影像術評估,如:電腦斷層掃描顯示病人早期有重大梗塞的徴兆:有大量水腫、腫塊效應或中線偏移(midline shift)等的嚴重腦中風。4)過去曾腦中風及合併糖尿病者。5)超過八十歲之老人的急性腦中風。
     
  4. 藥物副作用
    使用rt-PA最常發生的不良反應是因出血造成全身血球容積和/或血紅素降低。使用血栓溶解劑治療所引起之出血分為以下兩大類:
    - 表面出血,通常發生在血管穿刺或損傷部位。
    - 內出血,包括胃腸道或生殖泌尿道、後腹腔或中樞神經系統、實質器官出血。
     
  5. 顱內出血:
    引起症狀惡化的顱內出血是本治療的最可怕的副作用,甚至可發生在10%接受治療的病人。然而,並未顯示此副作用會增加整體的罹病率或死亡率。接受IV rt-PA 治療的急性缺血性腦中風病人發生顱內出血的危險性,比其他適應症者明顯增加,此係因其出血主要發生於梗塞之部位。

    綜合NINDS rt-PA Stroke Trial二研究(共624位病人)之安全性分析,IV rt-PA 組與安慰劑組之90天內所有原因的死亡率(all-cause 90-day mortality)、顱內出血、新發生之缺血性中風等的發生率比較。這些數據顯示IV rt-PA組有較高的顱內出血比率,尤其是36小時內的症狀性顱內出血比率較高,然而IV rt-PA組與安慰劑組相較,90天內所有原因的死亡率或嚴重失能的比率並未呈現增加。對在中風症狀發作前曾接受aspirin治療的病人次群組所作的分析,顯示IV rt-PA組的病人對有利的治療結果,有所影響。

    綜合此二研究(共624位病人)做多變數之分析以探究顱內出血之潛在預測因子和影響療效的因子。IV rt-PA組中,具嚴重之神經機能缺損(NIHSS >22)或年長 (>77歲)的病患,在最初36小時內發生症狀性顱內出血的危險性較為顯著。這些病人在整體的顱內出血率和90天內所有原因的死亡率也都呈現類似的趨勢。評估這些病人發生死亡和嚴重失能的危險性,顯示IV rt-PA組和安慰劑組之間並無差異。療效之分析顯示對嚴重的神經機能不足或年紀很大而接受IV rt-PA治療的病人,其臨床結果雖減少但仍是有利的。

    與顱內出血相關:禁忌症所列出的所有情況和涉及一般出血高危險性的所有情況;腦血管無症狀的小血管瘤;先接受aspirin治療的病人可能有較高的顱內出血危險性;嚴重神經機能缺損的病人(例如NIHSS >22);及;電腦斷層掃描顯示病人早期有重大梗塞的徴兆:例如NIHSS>22、大量水腫、腫塊效應或中線偏移。

    使用IV rt-PA 治療NIHSS 22分以上的腦中風病人有較高之治療後顱內出血危險性,故應權衡治療之預期利益和危險性,但並未列入治療禁忌。

    對最近未曾使用抗凝血劑或heparin治療的病人,可在未獲得凝血參數前先開始IV rt-PA 的治療,然而如治療前之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7或prothrombin time (PT)>15秒或aPTT過高,應立即停止rt-PA 之輸注。
    本治療相關的顱內出血比例及安全考量。

    (其他副作用詳見衛生署BPI說明)
     
  6. 治療急性缺血性中風時還需特別注意下列的警告及注意事項:
    除了前述之禁忌症外,在下列情況使用IV rt-PA治療急性缺血性中風可能會增加危險性,故應權衡治療之預期利益和危險性。
    1. 基於下列因素有不利的利益/危險比值,所以,勿在症狀發作超過3小時才開始給予本藥治療:治療效益隨時間增加而減少;特別是對先前接受ASA治療的病人,死亡率會增加;增加症狀性出血之危險性。
    2. 在給予治療時應監視病人的血壓達24小時。如收縮壓>180 mmHg或舒張壓>105mmHg,建議應給予抗高血壓的治療。
    3. 本藥對曾發生中風或未被控制的糖尿病人其治療效益會降低,其利益/危險比值被認為較差,然而本藥對這些病人仍具正面價值。
    4. 在給予治療時應監視病人的血壓達24小時。如收縮壓>180 mmHg或舒張壓>105mmHg,建議應給予抗高血壓的治療。
    5. 在腦中風的病人,隨著年齡之增加、腦中風嚴重性之增加及入院時血糖濃度愈高,其預後的有利性可能會隨之降低,雖然其導致功能嚴重喪失、死亡或相關之顱內出血的可能性增加,但皆與治療無關。
  7. 藥物交互作用
    與香豆醇(coumarin)衍生物、血小板凝集抑制劑、heparin及其他影響血液凝集藥物併用,可能會增加出血的危險性。
    併用ACE抑制劑可能會增加發生急性過敏反應的危險性,因發生急性過敏反應的病人中,有相當大部分的人是併用ACE抑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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