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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中風可以是職業病嗎?

作者:柯德鑫 (奇美醫學中心神經科主任/職業醫學科主治醫師)

楊先生今年47歲,雖然知道自己血壓偏高,而且有家族史,卻沒有固定服用高血壓藥物。擔任某工廠廚師約15年,每天負責為工廠約300人煮食午、晚餐。三個月前在準備午餐時突然左半身無力而倒地,送醫時發現血壓高達220/110mmHg,頭部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基底核出血,經治療後左側肢體肌力恢復到4分,目前持續復健中。因為他是在工作中發生中風,乃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傷病給付。勞保局審查後認為楊先生每天上班八小時,不用加班,固定休假,而且沒有特殊的工作壓力存在,本身有高血壓病史且疏於控制。基底核本來就是高血壓性腦出血的好發處,將他的職業傷病申請駁回,改以普通傷病核付。

45歲的張小姐擔任某外貿公司會計20年,平時正常上下班,偶而須加班趕財報,但都是晚上10點以前可下班。5年前發現有糖尿病和高血壓,固定用藥物控制,身材稍胖,比較少運動。有一天在上班時突然覺得右半身麻木,天旋地轉後嘔吐,緊接著四肢無力而跌倒。同事趕快將她送醫急救,住院檢查後醫師告訴她是腦幹缺血性中風,治療及復健後仍有半身麻木感及無力現象。她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也被駁回,理由是她在發病前並沒有加班之情況,也沒有異於尋常之特殊工作壓力存在,所發生的缺血性中風是本身疾病(糖尿病、高血壓)導致,不符合職業病之條件。

楊先生和張小姐都向勞委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提出爭議審議,他們認為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於作業中,於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因為他們是在「工作當場」發生中風,所以都認為自己的中風應「視為職業病」。但是為什麼被駁回呢?因為勞保局在審查他們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後,無法發現腦中風與他們的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職業」傷病給付申請。為什麼有這樣的落差呢?

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包括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兩大類)並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內所含的疾病。要認定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為工作相關的職業傷病,必須考慮許多因素,包括最近的工作環境、工作狀況的變化等,還必須考慮工作者的原有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等)、工作所引起的危險性、及工作危險性對原有疾病的影響,作一個整體的評估,判斷到底是原有疾病或工作危險性才是腦血管或心臟疾病發作的主要原因。因工作而發生傷病(如由鷹架上掉落而致外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因果關係較容易判斷,比較有爭議的是腦中風或心臟病的促發是否「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若該疾病的發生主要是由於非職業性原因(如原有疾病)引起,只是恰巧在工作進行中發病,則不得認定為職業病。

目前並無足夠的流行病學資料顯示劇烈的工作可以使未罹患心臟血管疾病者引起心肌梗塞或腦中風。如要認定工作為該疾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當將工作上各種引起該疾病發生的危險因子均加以評估,以便合理判斷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在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的認定基準,把「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列為要點。換言之,需要在工作上有一定時間的、場所的、明確之超出尋常工作範圍的特殊壓力發生之事實為媒介而引發疾病。具體的「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可包括下列狀況:在該工作者發病前,有與工作有關連之突發事件,其發生狀況可以按時間、場所作明確描述者;或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內有從事特別激烈(質或量)的工作所致的精神或肉體的負擔(即特殊壓力)者,包括:死亡之前二十四小時仍繼續不斷工作或死亡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十六小時以上。另以每週四十八小時或兩週八十四小時工時以外來計算加班時數,在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間,每月加班超過四十五小時以上時,隨著加班時數的延長,工作與發病間的關連性也隨之增強;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一百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二至六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八十小時者,亦被認定之。工作時間是判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但並非僅考量工作時數對健康的效應,當加班時數並未超過上述時數,或由於工作狀況不固定而造成加班時數有變動時,此時除了以工作時數作為「量」的考量外,也會配合對工作內容造成的心理負荷來進行「質」的考量以作客觀綜合的判定。因此除工作時間外,發病前曾遭遇到造成精神緊張且與發病具有密切關連的工作型態,如:不規律的工作、工作時間過長、經常出差、輪班或夜班、溫度、噪音或時差等亦可納入考量。所謂「工作時間」指需經過刷卡、登記、報備或主管支持或其他合理證明等,並且認定與工作相關之範圍所耗用的時間。

從質來考量,該工作者在執行與一向從事的工作顯著不同之激烈工作,大部份會發生嚴重的精神或肉體的負擔。是否有如此情形發生,可作為判定的參考。包括,通常不從事肉體勞動的工作者,由於突發狀況,受命做需要特別激烈肉體勞動的工作的情形等,就是屬於此項。從量來考慮,該工作者在執行顯著超出原有程度之激烈工作時,大部份需要高度精神緊張或體力負荷,這些情形可作為判定的參考。由於異常狀況,比平時的工作,在時間或數量上增加極多(如增加兩倍以上)等情形,就是屬於此項。

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幾乎在任何一種工作環境都有可能發生,缺乏所謂的工作特異性,因此,如沒有「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事實做為要件,是無法判斷腦中風的發生由職業原因引起。能提供明確具體的數據顯示有不尋常的工作壓力,將是在職業傷病給付認定上客觀且最有力的判斷証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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